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房屋雖未辦登記仍可申請分單納稅
〈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近來有民眾反應收到未辦繼承土地或房屋之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對稅款之繳納產生疑義。對此,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後,關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的送達方式已作修正。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在房屋、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該財產均負有納稅義務。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如有繳納意願,於繳納期間內,可自行與其他繼承人協議由何人繳納稅捐,或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稅款。但稅務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房屋、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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