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補貼縣府提醒交通券使用規定
〈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推出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券補貼,自107年1月3日起至同年2月9日受理申請,目前持續受理申請中,為避免申請人未依規定使用造成後續困擾,教育處重申實施辦法規定,請申請人依規定使用,避免違規。
教育處表示,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子,未領取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助學金者,請於上述申請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交通補貼,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依據「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券補貼實施辦法」,每人每學年度交通補貼1萬元整,該辦法第7條規定,交通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使用。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
教育處提醒,為避免使用人以退換票的方式將交通券轉換成現金,失去政府補貼美意,實施辦法明訂交通券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如憑券購買機、船票後,因故無法搭乘,則向該交通運輸公司申請退還交通券,若該公司無法退還則應開立退票證明,由使用人憑退票證明向教育處申請補發交通券。
凡符合申請資格且已領取交通券學子,請於使用期間依注意事項使用,並請使用人注意詳閱所領取交通券背面使用及退票應注意事項。如使用人以違反規定之方式使用,恐有適法上疑慮,請使用人妥善使用,以免後續困擾。使用上的規定可上本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券補貼申請網站
https://apply.phc.edu.tw/grants_cta/最新公告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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