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免徵營業稅應修改為「零稅率」使離島企業商家可退進項發票5%

 

(記者哈奇/澎湖報導)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澎湖縣政府共同辦理的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昨日(14)於澎湖海洋地質公園中心辦理澎湖場次,議員陳慧玲助理蔡燈財代表出席,並在會中提議「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之條文,應修改為「適用零稅率」,以真正嘉惠澎湖商家及消費者,推動經濟發展。

 

議員陳慧玲表示,現行之「免徵營業稅」是政府照顧離島居民的美意,推動離島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並納入離島建設條例法外於台灣本島,離島地區免去5%加值稅雖立意良善,但實行下來除了汽柴油確比台灣本島便宜5%外,一般商家卻並沒有因為少掉5%的稅金而降低營運成本而讓離島居民受惠,有違立法本意,且在台灣本島當商家向上游購入商品或原物料時必須多付出售價5%之營業稅,但一樣也可以在售出商品時收取5%,在結算需繳納稅金時,進項的5%可從銷項的5%扣除,等於是政府將進貨時的5%退還給商家了,這就是所謂的「加值型營業稅」;但是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後,雖然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免5%加值營業稅,購入商品(進項)時所多付出的5%卻因此而無法退稅,這無法退的稅所增加出來的營運成本自然是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間接提高了物價,並讓紮根離島的企業生產銷往台灣的產品缺乏競爭力。

 

議員陳慧玲強調,澎湖的在地資源有限,除了漁業生產和些許的農牧產品外,絕大部份的日用商品及原物料甚至建材皆須自台灣進口,免徵營業稅的立法卻因無法退稅,而讓政府照顧離島居民的善意大打折扣。陳慧玲建議「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應將免徵營業稅之條文,應修改為「適用零稅率」,讓離島的商家比照外銷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時可以將所繳的進項5%稅金申報退回,這樣才能真正嘉惠在離島作生意的商家及消費者,真正推動離島的經濟發展,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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