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市第二衛生所呼籲「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看分明
〈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近年食安風暴頻繁,基因改造食品的管制也開始納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在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另同法第25條規定,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中文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事項。
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5月2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其應遵行事項歸納如下: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者之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字樣。
(二)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原則為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毫米。
(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之方式為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基因改造食品除須符合各項食品安全衛生規定外,其原料必須經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取得查驗登記許可文件,始得供作食品原料。業者倘若使用非經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
澎湖縣馬公市第二衛生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依法盡責提供符合規定之食品標示供消費者選購,消費者並應選購標示清楚之產品。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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