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提醒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戴安全帽並不得附載坐人
〈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鑒於近來發生交通事故案件中,警察局發現有騎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附載坐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慢車之自行車種類,另同規則第122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規定,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另警察局提醒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為維護駕駛人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交通部已自去(105)年7月1日增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條文,規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正確配戴合格安全帽,相關規定如下: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警察局也呼籲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於出租車輛時,可主動提供安全帽讓承租者戴用,以維駕駛人之行車安全。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