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清池/澎湖報導)現職警員林大民因涉嫌誣告罪被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主動簽辦逕行起訴後,經過澎湖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於日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全案可以再上訴。
馬公警分局警備隊現任警員林大民係於歷年來多次進行濫訟,於澎湖警界造成極大的風波,令曾經擔任過他的上級主管人員相當的頭痛。曾有民間的企業人士及衛生局醫師、媒體、學校老師、家長等屢遭其舉報違章或涉及公共衛生環境等案,亦有其服務的機關同仁常常成為他投訴指控的對象。
檢察官起訴書指出,林大民曾向澎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投訴澎湖縣馬公市文山路99號有機車佔用人行道妨礙通行,並前往馬公分局二組向分局巡官柯智堯抱怨文澳派出所員警之處理程序,以及吳六農佔用道路與其所豢養之犬隻會造成他的不利等事宜。
林並於民國105年3月29日18時許,向馬公警分局文澳派出所申辦欲對吳六農所豢養之犬隻聲請保護令,但是因個案特殊未獲得警局採納辦理。因而向分局巡官柯智堯事先揚言:「我現在回去,我馬上走路看我會不會受傷,我就走人行道,受傷的話我就叫救護車全部依法處理,看我會不會受傷,派出所不處理的話,相關違失我再追究。」
林此番被檢察官主動簽辦的誣告案即係於105年間被控刻意行經鄰居吳六農所經營的機車行前人行道時偽裝摔傷,然後誣告該機車行老闆傷害的案件。
檢察官指出,被告林大民曾經馬公警分局評核為不適任現職,可認其品行不佳;其並經馬公警分局於99年1月4日召開「警備隊現行勤務規劃運作研討會議」決議暫停配槍執勤,因其個人「心理因素」持續列管免予配槍迄今。林係一名現職司法警察,收入堪稱中上階級,卻一直知法犯法,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蓄意製造假傷勢而觸犯本案;並觀察其犯後態度不佳,且缺乏檢討自省之可能,為考量如非令其入監所相當期間之反省,實不足以教化,故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7月以上,以資儆懲。
據了解,縣警局相關單位在獲知林大民一審被判刑一年後,已經立即向警察局長報告,人事單位表示,依據警察人事條例,現任員警一旦被判刑,如果沒有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就要先停職處分。待正式收到判決書後警察局人事單位將會依法立即簽報警政署核備後先行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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