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如有轉賣或移用者,移用及被移用牌照之車輛,按同法第31條規定皆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處罰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因此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一經查獲即依法裁罰。例如民眾常圖一時之便利,任意改裝車輛,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遭查獲使用於公共道路者,即視為移用牌照,又如車輛環保回收,未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借供他車使用者,亦視為移用牌照,該局特別籲請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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