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將老舊房屋拆除,應自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民眾若未及時申報,除非能提供足以證明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否則,因事後難以追溯查明確實拆除日期,只能自申報日當月停止課稅,從而影響自身之權益。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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