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馬糞海膽」漁業資源,依科學研究調查顯示,在澎湖海域並非瀕臨絕種之物種,僅需透過適當之禁漁期、漁獲體長等管制措施,即可維護該物種之永續利用。

 

鑑於105年馬糞海膽產量銳減,縣府前邀集專家、學者、水試所,以及鄉市公所、漁會、保育團體等召開「澎湖漁業資源保育管制政策座談會」,會議中針對「馬糞海膽」漁業資源管理亦有諸多討論,最後參考水試所及專家學者的建議修正許可採捕期為每年616?831,許可採捕期縮短為2.5個月,採捕殼徑限制仍維持8公分以上之體型。

 

有關網友於臉書反應馬糞海膽資源瀕臨絕跡乙節,依水試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之研究報告指出馬糞海膽一年四季皆會排精、排卵,每年12月為最高峰期,去年1月下旬因受「北極振盪」,媒體俗稱「霸王級寒流」極端氣候影響,致使可於每年5=7月成為成熟個體馬糞海膽之浮游幼生,受異常寒流凍死,導致105年馬糞海膽產量銳減。澎湖馬糞海膽之資源並非只是澎湖定棲種,尚有隨黑潮支流(墾丁海膽幼生)、西南季風流(東沙海膽幼生),研究單位在1057-11月進行實地水下調查時,即有發現資源量豐沛之小海膽,殼徑介於3-7公分,可投入106年的馬糞海膽資源量。

 

為徹底遏止少數不肖民眾罔顧法令下海採捕馬糞海膽,禁漁期間農漁局查緝人員與岸巡、環保警察隊不定期於各潮間帶巡護查緝,以杜絕不法行為,彰顯公部門執法權力之決心,近年計查獲違規採捕、販賣殼徑未滿8公分馬糞海膽案件計14件,皆依違反漁業法規定裁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案。

 

為維馬糞海膽資源永續,縣府修正公告每年616831開放准予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之馬糞海膽,禁採期間,一律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違反者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確實遵守。

 

另為避免開放採捕期間,民眾誤以不論大小皆可採捕,縣府亦公告規範每年616831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殼徑未滿8公分之馬糞海膽。每年616831輸出本縣殼徑8公分以上馬糞海膽應向本府農漁局申請並核准後,始得為之。

 

水產資源具有再生性,而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因此,農漁局希望漁民朋友配合,遵守馬糞海膽禁漁期及最小漁獲體長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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