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房屋稅繳款書僅會寄送給負責繳納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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