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為讓國內訂房規定與國際訂房習慣接軌,並調整現行規定,交通部業於106年1月24日公告修正施行「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旅客在繳交訂房費用規定中,除保留現行不收取定金、住宿3日內可收取總房價的30%作為定金選項,新增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可收取總房價50%規定,或是業者可以直接與旅客約定預收房價總額機制。
對應預收定金及預收總房價機制,在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中,保留按照通知日到預定日數的比例退費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可協商依比例退還,或是保留在1年內折抵使用,如住宿日前第3天前到達可全退。
另外,在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中規定,可歸責於業者,應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額1倍;若是業者故意造成,則應賠償3倍。
縣府呼籲本轄各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前述規範,如不符合規定時,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3萬至30萬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萬至50萬罰鍰。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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