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鑒於發生交通事故時,若幼童沒坐安全座椅,很容易造成小朋友被拋出車外,造成傷亡,警察局特別提醒家長,開車若有附載幼童時,一定要讓幼童乘坐安全椅,以維行車安全,許多家長因為小朋友不習慣或為了省錢、省麻煩,未讓孩子坐安全座椅,為了避免讓孩子陷於行車危險中,請駕駛人務必訓練自已,上車一定要將幼童放置安全座椅,並繫上安全帶,同時本身也要繫好安全帶再上路。
另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警察局表示,對於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