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業經內政部105年10月7日台內營字第1050813359號函核定,縣府將於105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本縣公設土資場預定於106年1月1日起收費,並加強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減量及強化運送流向管制機制。
依「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凡於本縣轄內公共工程產出之餘土,進入公設之收容處理場所(土資場)時,應於餘土處理計畫書核備前依規定繳交收容處理費每立方公尺50元,未來收取之規費將用於公設收容回填場、土資場管理維護以及餘土處理相關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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