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行政院基於國家資源合理運用,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業已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10611日起發給對象修正為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如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規定辦理。至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

 

縣府表示,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屬贈與性質。此次修正後,將在106年春節即一體適用於所有新退或已退人員。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符合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者,自10611日起則仍維持每年三節每人發給新臺幣2,000元慰問金,每人每年合計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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