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現行商港法對於危險物品之裝卸及儲放多屬原則性規範為提升商港區域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交通部航港局除於1051014日預告高度危險性物品於卸船後未立即運離港區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外;另將啟動為期3年的危險物品管理安全提升計畫,主要內容包括建立我國商港區域危險物品運送、裝卸、倉儲標準作業流程、研擬港區危險物品從業人員專業證照制度、提供危險物品之辨識、分類、標示、包裝諮詢服務等,期藉以逐步提升我國港區及貨櫃集散站之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航港局為港區內安全,每年均會商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成立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危險物品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本年度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已於10月底完成所轄港區貨櫃集散站、危險品倉庫及石化業者作業安全督導。另為加強業者瞭解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之重要性,依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公告後相關因應作為以及宣導即將推動危險物品管理安全提升計畫之相關措施,航港局已訂於10512月底前分別在北、中、南區,邀請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相關業者與會座談,藉以增進各業者、港務公司及公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繫及經驗交流。

 

航港局將藉由本次座談會,凝聚未來規範危險物品管理及法規訂定之共識,期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並建立我國商港區域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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