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本縣馬公第三漁港小船停泊區域(G泊區)民眾於船舶離港後,擅自將船錨浮標之設施設置於原停泊席位,有霸佔席位情事,導致其餘船舶無法泊靠,為維護船舶停泊之公平性及避免浪費船舶停泊資源,請勿有私設任何船錨浮標或障礙物之行為,以免觸犯漁港法相關規定受罰。

 

縣府將不定期於港區巡察,倘若發現仍有上述情事將依漁港法第19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浮標等行為,依漁港法第21條「有第18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19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時為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及漁港法第23條規定「擅自佔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罰應依法處罰外並應令限期恢復原狀」等相關規定辦理。

 

請各小船所有權人現況有上述之情形限期於1051121日前辦理拆除,期限過後未拆除或仍有該情形發生,縣府將依法辦理處罰等相關作業。

 

相關公告作業,縣府業於1051014日府工港字第10510073191號函請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本府農漁局、馬公安檢所、澎湖縣海釣協會及澎湖縣船釣協會協助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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