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使兩性權益均能獲得平等保障,我國針對此等行為之防制訂有三種法律規範,亦即,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稱為性騷擾三法,分別保障個人身體安全權、工作權或受教權,其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配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以促進我國性別人權與國際接軌,使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逐步消除性別歧視。

 

性別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因此,如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為差別對待,致使他人感受敵意或被冒犯,即可稱為性別歧視;同時也會構成我國性騷擾三法所規範之性騷擾行為,個人如因性別因素而遭受歧視、貶損人格尊嚴的言語或行為,或因特定性別原因要求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有關權益的交換條件,其牽涉性別本質而取得利益等,亦足以形成性騷擾。

 

縣警局局長劉祥浤表示,「促進性別平等,讓世界更美好」,除了定期檢討該局內部相關規定外,建立兩性友善工作環境,另責由婦幼宣導團隊應持續走入校園及社區加強性別平等宣導作為,期藉改善傳統性別差異的觀念,追求實質性別平等,以降低婦幼被害案件,落實婦幼安全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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