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為持續提供全國民眾更便利的服務,內政部自7月1日起開放「英文戶籍謄本」可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不再限於戶籍所在地申請,並將申請人證明文件由國民身分證改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原本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須至現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為擴大便民服務,內政部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開放「英文戶籍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另為考量申請人並不限於我國國民,為符合實際需求,一併修正前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將申請人應繳交的證明文件由「國民身分證」正本修正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明定身分證明文件的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並考量除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委託申請的情形,增列在香港、澳門地區委託書作成的驗證方式,開放此項業務可免去民眾奔波及節省交通費用,以提供更優質貼心便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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