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有關澎湖時報105628日報導「望安花宅聚落擬經由徵收納入公部門管理」乙事,與事實並未相符,文化局說明如下:

一、望安花宅於994月由文建會(現為文化部)公告為重要聚落,縣府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為維護聚落並保存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委託進行擬定「澎湖縣重要聚落望安花宅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並於10111月由文化部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擬定。後續於1035月由縣府建設處委託辦理「新訂望安花宅聚落歷史風貌特定區計畫」,並依程序於同年7月在望安鄉公所召開公聽會,於本(105)5月辦理居民座談會。

 

二、有關報導中,「惟期末報告結論,建議由公部門將花宅聚落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以徵收方式,將整個望安中社村(花宅聚落)納入公部門的管理系統,以確保文化古蹟聚落不致遭到破壞,將來也利於維修管理」部分,經查與「澎湖縣重要聚落望安花宅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以及擬定「新訂望安花宅聚落歷史風貌特定區計畫」中之內容不盡相符。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花宅聚落保存維護除了古厝以外,尚包含其環境景觀,故擬採取特定區方式保存,的確是要確保聚落不致遭受破壞,如本縣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與中央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擬定。至於報導所載以「徵收的方式」,將整個望安中社村納入公部門的管理系統,實屬不實,亦如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與中央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公部門均未以徵收的方式納入管理。

 

三、有關重要聚落望安花宅之保存維護,目前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及花宅鄉親共同努力下,仍積極持續辦理各項保存維護工作,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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