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於5月31日截止,縣府呼籲養殖漁民務必配合辦理申報,以確保自身權益,並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的水權使用證明文件,海域養殖漁民檢具漁業權証明,向養殖所在地鄉(市)公所辦理申報養殖情況。
未依規定申報者,倘日後發生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損失,公告辦理救助時,將不被列入救助對象。請相關養殖漁民務必及早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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