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提醒民眾如利用馬公市市有土地或市區道路辦理各項活動時,例如舉辦音樂會、慶典表演、商(店)家開幕、周年慶活動、藝文展示或因房屋整修施工等,需占用道路或人行道者,應於使用始日前一星期向馬公市公所申請道路臨時性使用,經核准同意並繳納相關費用後,方得使用。
近來接獲民眾舉報,大型機具車輛未申請臨時路權違法佔用道路進行施工情形層出不窮,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2條之規定,將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為免誤觸法令影響自身權益,請有臨時性使用道路需求之民眾,備妥書面資料逕向馬公市公所工務課申請核准,並繳交道路臨時使用費後即可合法使用。
另外依據澎湖縣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市區道路管理要點之規定,許可之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而申請對象不包含個人及政黨,其相關規定及表件可至該所網站下載使用(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臨時路權申請)或親自至本所索取申請書表填寫送件;經核准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方可依核准使用期進場活動;其使用費之計費公式為:當期公告地價×使用面積×5%年息÷365日=每日使用費。
有關道路臨時性使用之規定及申請方式,如有任何疑問,請來電:06-9272173轉235馬公市公所工務課翁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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