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因房地一經移轉後,課稅主體已改變,如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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