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直接供工廠使用工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基本稅率課徵,免累進核課地價稅。
通常工廠用地面積都是很大,按優惠稅率計徵與採用累進稅率算,稅額相差很多。提醒您,如果您有工廠用地,尚未申請的話,請記得一定要在開業40日前(即 9月22日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登記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如工廠已開工生產,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向稅務局申請。逾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僅能自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疑問,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729151分機245、246、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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