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縣府財政處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2條新增酒品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及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等規定,將自本(105)年7月1日施行,財政處呼籲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儘速配合辦理,以符規定。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考量以塑膠材質及紙質為酒盛裝容器之材料,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爰本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另為防範業者於酒品標籤上作誇大不實之標示,造成消費者誤信,而影響其權益,本法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最後,提醒本縣酒品販售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本法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至對酒販賣業者,則沒入違規酒品。 故呼籲業者應知悉並遵守此一規定,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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