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本縣離島居民多從事漁業,漁船是離島鄉親主要生產工具,亦是小離島居民進出本島交通及民生物資運補重要載具,本縣小離島眾多,交通船班或有不足,或因船班及其他特殊情形仍需仰賴漁船附搭方能滿足,澎湖縣政府為因應離島居民附搭漁船之需求,自98年訂定發布「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管理辦法」,作為二、三級離島居民附搭漁船之管理規範。
該管理辦法自實施以來,海巡安檢單位在檢查漁船報驗出港值勤中,屢有發現漁船附搭人數有超載情形,與漁業法規有所牴觸。另交通部航港局基於海事安全管理,亦建議漁船附搭人數及載重限制應符合相關規範,縣府因此依航政機關建議修正搭載人數以小船執照之「全船乘員最高限額」為限,載重部分為維離島居民附搭運送民生物資需求,仍維持原規定各噸級漁船載重限制以維航安;另管理辦法亦明定漁船附搭人員身分資格如下: 一、設籍縣轄二、三級離島居民,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二、縣轄二、三級離島地區各機關學校服務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及離島服務工作證明文件。本島赴縣轄二、三級離島洽公之各機關學校服務人員,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服務工作證及洽公公文證明文件。三、旅居外地之鄉親或特殊情形需求者,應向本縣二、三級離島所轄鄉(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例假日時可向村里長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取得同意單,並於附搭時出示。四、緊急就醫需求者則由所在地衛生所(室)開立同意單,以利岸巡單位執行檢查,避免船主擴張使用。同時針對大宗液化石油氣或公用事業相關物資則規定需由所轄鄉(市)公所專案函報縣府審查,修正辦法業於本(105)年1月12日公布施行。
旅遊處表示,漁船附搭是輔助離島鄉親交通運輸之需求,非屬常態,並不得有涉及載客營利行為,籲請離島鄉親出入離島仍應選擇搭載合格證照之交通船舶,縣府將持續爭取中央補助各離島交通船營運補貼經費,增加離島交通航班,滿足離島鄉親交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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