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與其本身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故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身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辦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依前條規定准予申辦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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