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民眾所有車輛如失竊或停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否則地方稅稽徵機關無法得知該車何日停止使用,而無法主動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為保障自身權益,若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應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申辦失竊註銷牌照手續;若暫不使用亦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繳回牌照,稅捐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或停駛前一日止,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車輛尋獲或恢復行駛時,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辦理復駛,以免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