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的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宿房屋如具備營業規模須辦理營業登記者,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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