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民眾的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環保機構代為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車牌二面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切勿私下毀損或將車牌留做紀念。
特別說明,廢機動車輛雖經環保回收商回收,由於車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若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很重。
舉例來說甲君擁有A、B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各為7,120元及11,230元。若甲君將已報停的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甲君將被處以本稅7,120元的2倍及11,230元的2倍罰鍰計3萬6,700元(7,120×2+11,230×2)。
因此,稅務局提醒車主,廢車回收後,請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報廢車輛手續。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9279151轉255、25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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