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縣府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所謂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或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從事酒產製之民眾,除未逾100公升且供自用者外,均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財政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酒之產製、進口均屬特許行業,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酒品,均屬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對產製、輸入、販賣、運輸或轉讓私酒均定有罰則。其中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之私酒,沒收或沒入之。
另為維護民眾消費安全,避免危害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凡經查獲產製之私酒即須取樣送驗,化驗結果若酒類中之甲醇、鉛、二氧化硫等添加物不符「酒類衛生標準」之規定,將被依違反菸酒管理法之產製劣酒規定,處以較重之罰鍰。是為避免民眾不諳菸酒管理法令而遭受重罰,特予呼籲遵守規定。
邇來,迭有海巡單位等查獲寄運私酒案件,除經查明未逾100公升自製自用且無對價買賣關係外,該酒品送驗結果仍須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規定,方得適用自製自用免罰之規定。民眾如有菸酒法令相關疑義,可撥打菸酒檢舉申訴專線(06)926381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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