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暨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指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爰此,政風處提醒縣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暨各鄉市公所之公職人員其職務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1款、第12款及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規定者,均為應申報財產之人員,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年度定期申報。另,為落實政府e化之政策目標,籲請各申報義務人儘量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各機關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其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該法第4條所稱利益。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該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該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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