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依據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縣府民政處表示,國民身分證係國人重要身分證明文件,應隨身攜帶, 妥善保管使用,切勿偽、變造或冒用,以免觸法受罰;另提醒鄉親,申請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2年所拍攝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可參閱網站http://www.ris.gov.tw),禁止冒用他人相片,如經發現,即移送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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