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方法院7/5日裁定:
 

議長劉陳昭玲交保1千萬元 機要陳淑美交保50萬元

 

(本報綜合報導)澎湖地方法院7/5日下午開庭接審澎湖縣議長劉陳昭玲及機要秘書陳淑美兩人被控貪污案。法院合議庭認為劉陳昭玲及陳淑美均無羈押必要,裁定議長劉陳昭玲交保1千萬元,機要陳淑美交保50萬元。
 

 7/5日下午4點35分許,議長的先生攜帶一千萬元交保金,進入法院辦理太太的交保手續。而議長則在法院的羈押候審室等待交保外出。據了解,議長劉陳昭玲從3月羈押到7/5日交保,大約瘦了8公斤。

 

 7/5日法院在下午4點47分發新聞指出,就劉陳昭玲部份,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訊問被告劉陳昭玲及參酌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事證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但考量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均已坦承,被告於偵查中已羈押3月餘,已有警惕之效。

 如被告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使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及按時報到、禁止與本案被告、證人接觸或往來,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當可確保後續之刑事審判程序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認為以具保方式可替代羈押手段,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是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住處,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每日18時至20時之間,親至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報到。

(二)於交保後至本案訴訟終結為止,禁止與本案共同被告陳淑美、證人賴淨明等人為直接或間接之接觸或往來,或對上開人等為不當聯繫或干擾行為。如違反上述事項,得再執行羈押。

 

 就陳淑美部份,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訊問被告陳淑美及參酌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事證後,認其涉犯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

 考量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均已坦承,被告於偵查中已羈押3月餘,已有警惕之效,如被告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使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及按時報到、禁止與本案被告、證人接觸或往來,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當可確保後續之刑事審判程序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認為以具保方式可替代羈押手段,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是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澎湖縣馬公市陽明路住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每週一、三、五上午7時至9時之間,親至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報到。

(二)於交保後至本案訴訟終結為止,禁止與本案共同被告劉陳昭玲、證人賴淨明等人為直接或間接之接觸或往來,或對上開人等為不當聯繫或干擾行為。如違反上述事項,得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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