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馬公市公所在代表會第10屆第2次臨時會支持下,自104年8月30日0時~105年8月29日24時止,持續辦理「104年度澎湖縣馬公市市民團體意外保險」。
市長葉竹林表示,為照顧該市市民於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等傷害時,能提供社會救助。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該市轄境內、外因遭遇外來突發事故並以此意外事故(包含天然災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為直接所發生之原因,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身亡或其身體受傷致殘廢者,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一、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本市連續滿6個月(含)以上之市民。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市者)。
(三)因結婚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市者。
前二項【二、三項】皆不受連續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
二、保險金額給付如下,並依保險法第107條辦理: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每一個人新台幣10萬元整。
(二)意外傷害導致殘廢保險金每一個人最高新台幣10萬元整(依殘廢等級給付(5%-100%)。
三、承保單位於保險期間,指派專人於每週二上午10時至12時或電話通知駐守該公所社會課服務櫃檯受理理賠案件及免費提供保險諮詢服務事宜,若遇突發事件以電話通知派員隨時辦理,依程序繳交證明文件並填寫理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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