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觀光圈產業發展協會章程(草案)

 

內政部○年○月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澎湖觀光圈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旨在凝聚澎湖觀光產業夥伴共識,以產業服務優化、品質提升、整合資源、開拓客源,增進澎湖觀光產業鏈質量發展,推廣澎湖觀光圈品牌,提升觀光業者競爭力為宗旨。

第三條本協會組織章程,由所有成員共同擬訂,經共識決議後行之。

第四條本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與共享(產、官、學、研)觀光資源,共創永續經營。

二、促進聯盟成員資訊與技術交流,增進友善服務品質。

三、培訓在地與留用觀光產業人才,強化溝通與價值共創。

四、引進政府創新研發獎勵方案,推動數位轉型及優化科技應用。

五、研發觀光產品、創新商業模式,提升產業競爭力。

六、制定海內外市場行銷策略,參與相關展覽會及觀摩考察活動。

七、打造澎湖觀光圈品牌,提升總體量能與能見度。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本會以澎湖縣為組織區域。

第七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

機構。

第二章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八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X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X仟元。2

二、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提升產業發展與共識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X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X仟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給予適當協助與諮詢、服務,並經理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2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十二條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召集人。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常

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四條退會/除名

一、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會員所屬團體法人解散。

三、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章程決議時,3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四、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參與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4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掌如下:

一、代表觀光圈發言,引領並監督觀光圈發展方向與業務。

二、出席與召集協會相關會議。

三、協調、整合協會會員相關事宜。

四、推動協會各項計畫、方案之執行。。

五、擔任與澎湖國家風景管理處/其他公部門之主要協調人。

六、議決與成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總幹事。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

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5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為利協會工作業務推動,理事長得聘任總幹事推動觀光圈業務,得設顧問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總幹事、顧問、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報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總幹事及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為推動觀光圈業務,本協會將設置四大事務組,其分組如下:

一、秘書組:協助本協會相關行政事務、對外聯繫。

二、行銷整合組:協助本協會整體行銷規劃及策略擬定。

三、在地推廣組:拓展本協會在地能見度以及確保業者參與程度。

四、產業提升組:強化本協會遊程、伴手禮開發及服務品質。

第二十七條為使觀光業務順利推動,四大事務組各設一名組長與副組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其執掌如下:

一、負責協會發展計畫之整合與執行。

二、出席協會相關會議。

三、協助相關計畫、方案之執行。

四、定期向理事長彙報其執行進度。。

五、其他協會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總幹事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觀光圈各項推廣業務。

二、協助協會規劃及宣導年度策略。

三、參與協會相關會議,執行協會各項會議之決議。

四、定期向理事長彙報各項業務進度、提交各項專案報告。

五、統籌規劃、協調協會對各相關單位之資訊傳播。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每一年以實體或線上會議形式召開一次,

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成員請求,得召開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

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7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111XX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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