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餐飲業須向建設處申請開放內用登記
符合規定才得以內用
(記者吳清池/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於110年7月13日起,澎湖各餐飲場所若符合設置隔板、採梅花座、可維持社交距離等條件下,可提供內用服務。
縣府為確保所有餐飲業者皆依據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規定執行,請本縣餐飲業者至https://forms.gle/vVurUjH18CnntdCC9 填寫澎湖縣餐飲業開放內用登記表暨聲明書,縣府將由衛生局及警察局至申請店家進行訪視,如符合所需規定後得以內用,如未符合規定者,則禁止提供內用服務。
違反規定且拒絕改善者,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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