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提醒鄉親 不要於網路販賣母乳以免觸法
〈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近年來,有民眾透過網路平台共享或出售母乳,由於供應者的疾病史、母乳收集方式或儲存條件等資訊不明,可能導致母乳存在諸如病原性生物、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等,而有潛在健康風險。衛生福利部為強化網路販賣母乳之管理,於109年5月18日發布「衛生機關對於網路販賣母乳之管理原則指引」,衛生局蕭靜蓉局長亦呼籲民眾不要於網路販賣母乳,以免觸法。
母乳之品質及安全與母親之身體健康、用藥情形及母乳儲存等條件有關,不建議民眾以網路等方式交易母乳,以免涉及相關管理規定:(一)母乳屬人體體液,如牽涉人體傳染性疾病,則涉及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二)母乳一旦成為交易對象,則屬消保法規範之「商品」。如販賣之母乳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主管機關得依消保法第33條之規定進行調查,並視調查結果依同法第36條予以適當處置。(三)如於網路販賣者,另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如果因醫療或是其他原因無法完全哺乳時,建議諮詢兒科醫師,以安全方式哺育,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未經消毒、檢驗的母乳,可能有潛在的風險,傷害嬰兒健康。如有特殊需求之嬰兒(例如早產兒與病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補助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3 個母乳庫,接受全國各地的母親無償捐贈母乳,只要經醫師開立處方箋提出申請需要,可提供安全的母乳給予使用。
「母乳」議題之相關解釋函文收錄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供各界查閱(https://fsas.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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